(2016)湘1382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伏虫与罗焱丹、易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虫,罗焱丹,易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伏虫,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龙勇波,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罗焱丹,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易小龙,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依据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一、由罗焱丹、易小龙偿还伏虫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4.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50万元���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至的逾期利息。二、由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负担本案受理费5125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745元,共8870元。但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65387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伏虫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伏虫与被执行人罗焱丹、易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