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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宋德全、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全,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73号申请执行人:宋德全,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常方针,职务:厂长。申请执行人宋德全与被执行人青岛崂山邮电通信设备厂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863号裁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各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执行费13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15711元,申请执行人对超过上述数额的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86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