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朝曦与被告王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曦,王广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377号原告杨朝曦,住承德市。被告王广阳,住承德市。原告杨朝曦与被告王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广阳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杨朝曦借款1150.00元。并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王广阳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朝曦人民币本金11500.00元,支付给原告每月2分息3220.00元,以上合计共计14720.00元,本案诉讼和保全费用由被告王广阳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曦与被告王广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王广阳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武阳花园东区2号楼1单元202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王广阳,故本院未能向被告王广阳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广阳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朝曦的起诉。受理案件费168.00元,退回原告杨朝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