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1765孙美华与单志军、吴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华,单志军,吴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765号原告:孙美华,女,1965年6月25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单志军,男,1981年9月12日生,住如皋市。被告:吴义芳,女,1982年7月5日生,住如皋市。原告孙美华与被告单志军、吴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孙美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平代理审判员 傅荣荣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