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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黄桃彪与胡骞、邓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桃彪,胡骞,邓建权,孙秀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573号原告:黄桃彪,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胡骞,男,48岁,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邓建权,男,46岁,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孙秀志,男,60岁,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桃彪诉被告胡骞、邓建权、孙秀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桃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桃彪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桃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黄桃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