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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作永与周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永,周显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633号原告:杨作永,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和悦胡同,现住海伦市宣传部家属楼。被告:周显荣,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教师,住海伦市雷炎大街,现住海伦市星海名嘉小区。杨作永诉周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杨作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作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杨作永负担。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