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启开诉青海省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开,青海省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初14号原告:张启开,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被告:青海省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五四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金宏福,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启开诉被告青海省宏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启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启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贾 新审判员 霍成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冶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