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执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汪奇、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奇,江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执复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汪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执行人:江建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复议人汪奇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查明:江建国与汪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判令:汪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江建国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若汪奇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江建国有权对汪奇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xx街6#楼X单元X室(建筑面积131.86平方米,权证字号:房地权宜房字第××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该判决生效后,汪奇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江建国向大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建国要求法院拍卖汪奇名下抵押的房屋,并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为此,大观区人民法院向汪奇发出(2015)观执字第00274号执行通知书,并于2016年4月26日发布公告,将对汪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XX街6#楼X单元X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责令被执行人汪奇在2016年5月8日前迁出房屋。汪奇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以该房为异议人唯一一套住房为由,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判决应当履行。由于汪奇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生效判决对汪奇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债务,且江建国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抵押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保障了被执行人基本生活需要,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作出(2017)皖080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汪奇的异议。汪奇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其复议的主要理由:1.被执行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为一家人生活必须居住房屋。法院拍卖该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剥夺了人的基本生存居住权。且被执行房屋面积与安庆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相差无几,没有拍卖的必要。同时,也不得强制申请复议人接受租金安置。本院查明事实同执行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处置申请复议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条件是否成就。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且保障是有期限的。唯一一套住房并非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仍可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虽是申请复议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但系申请复议人为债务所设定的抵押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故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因申请执行人同意从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也已符合执行唯一一套房屋的法定情形。被执行人强调该处房屋面积与安庆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相差无几,与事实不符。综上,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奇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3执异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胜审判员 都红兵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 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