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武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武建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3民初108号原告:王志刚。被告:武建文。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武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审判员 高小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