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天富与张良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富,张良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633号原告:李天富,男,1980年2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惠水县,被告:张良洪,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天富诉被告张良洪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李天富以被告张良洪已主动向其履行义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天富承担。审判员 赵 灵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应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