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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361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利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利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1361号原告: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谢成亮,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洪高,公司员工。被告:张利利,女,1983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中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