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高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73号被执行人:高翔,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被执行人高翔罚金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博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1月2日移交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判决罚金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