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聂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聂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764号原告:安某某。被告: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安某某与聂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已与聂某某补办了结婚证,符合法律规定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海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