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利平、王雀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张利平,王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行长。被执行人张利平,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雀女,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张利平、王雀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684647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利平、王雀女已按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世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