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易平、谢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平,谢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946号申请人:易平,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小祥、王莉,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谢守红,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易平与被申请人谢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平于2017年4月17日提交本院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守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易平提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易平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守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易平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