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余丽芳、刘为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丽芳,刘为浩,余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丽芳,女,1987年11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龙游县,被执行人:刘为浩,男,1960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冬菊,女,1959年12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余仕圆与刘为浩、余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之义务,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仕圆借款74,000元,利息2,8120元,案件受理费1171元,执行费1,449元,经查被执行人刘为浩、余冬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