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申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秀英、陈豪与陈毛大占有物返还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秀英,陈豪,陈毛大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秀英,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豪,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毛大,男,193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中,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秀英、陈豪因与被申请人陈毛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秀英、陈豪申请再审称,系争房屋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住房,陈毛大仅为名义上的承租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陈秀英、陈豪的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且长期居住,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家庭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且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早已将1万元退还给案外人陈某某。综上,故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陈毛大辩称,陈秀英、陈豪以户籍为由主张系争房屋的使用权缺乏法律依据,且系争房屋长期由案外人陈某某一家居住使用,而非由陈秀英、陈豪居住使用。其提起诉讼是因为陈秀英、陈豪于2016年2月28日占用了系争房屋,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系争房屋系陈毛大承租的公有住房,虽然陈秀英、陈豪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陈秀英、陈豪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并早已签订家庭协议放弃了在系争房屋内的权利,现其关于上述协议无效及并未实际履行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陈秀英、陈豪于2016年2月28日擅入系争房屋居住,陈毛大作为承租人要求陈秀英、陈豪搬离系争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于法有据,故陈秀英、陈豪对此所提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陈秀英、陈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秀英、陈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中伟审 判 员  王泳雷代理审判员  周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