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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陆刚,局长。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权。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武宣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罚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805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地产、房产、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有房产抵押,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被执行人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7)桂13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俊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