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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立强与被执行人魏佳、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强,魏佳,刘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强,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魏佳,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刘冰,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杨立强与被执行人魏佳、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268元,执行费14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经被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李智勇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