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与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玻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玻,张利郡,王建权,李海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4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域蓝湾A19#-104)。负责人刘云飞,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忠斌,内蒙古瀛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D2#-116。法定代表人王宏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宏玻,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住通辽,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利郡,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建权,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海钰,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益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宏玻、张利郡、王建权、李海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新城支行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0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天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