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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与赵玉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赵玉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87号原告: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1号C栋1609室。法定代表人:赵海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宇,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娟,女,1968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玉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00元减半收取为4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