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世晓与被执行人冉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晓,冉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熊世晓,又名熊世小,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冉意锋,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熊世晓与冉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冉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熊世晓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查明被执行人冉意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7年4月13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冉意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