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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丁奇恩与刘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奇恩,刘开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752号原告丁奇恩,男,1944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梅冬燕。被告刘开勇,男,1972年生。原告丁奇恩诉被告刘开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奇恩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开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奇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2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干活,约定日工资150元,截止2016年12月18日,被告共下欠原告工资1200元,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刘开勇缺席未答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开勇拖欠原告丁奇恩工资1200元,有刘开勇签名认可的欠据和农网改造工资表予以证实,作为雇主的刘开勇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刘开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开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丁奇恩工资人民币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开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