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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万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周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俊安,男。被执行人:周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万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216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万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周万明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技服务有限公司4216元,剩余的17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本案受理费240元及执行费215元由周万明承担;如果被执行人周万明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