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笑辉与赵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笑辉,赵丙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39号原告董笑辉,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丙坤,男,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笑辉诉被告赵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