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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董笑辉与赵炳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笑辉,赵丙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239号原告董笑辉,女,1976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赵丙坤,男,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笑辉诉被告赵丙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剩余2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