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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4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宇典铭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拓汉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宇典铭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奥拓汉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宇典铭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中韩桥工业区一区G栋,组织机构代码57019891-X。法定代表人:唐民传。委托代理人:邓伯科,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拓汉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龙腾路60号研扬科技园2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9074895-8。法定代表人:熊一芬。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宇典铭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拓汉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65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6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账号尾号分别为1975和0235的银行账户以及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热容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尾号为0235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349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46元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49703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46元已由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650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账户44×××75、44×××35的冻结;解除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热容科技有限公司8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