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法执字第2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红霞与被执行人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红霞,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曲法执字第2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红霞,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沃县。被执行人: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主任。本院在执行贾红霞与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谈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沃县杨谈乡万户村民委员会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谈信用社账户XXX存款XXX元(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