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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吕永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0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312.12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6704元、公告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南宁蓝深机电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乐业县自来水厂有工程款收入尚未领取。并于2017年4月六日强制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乐业县自来水厂的工程款收入500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乐业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陈科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