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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维国与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杨道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国,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杨道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杨维国,男,生于1975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道明。被执行人杨道明,男,生于1967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杨道树,男,生于1970年5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00万元,诉讼费19248元,执行费3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水富杨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杨道明、杨道树所有的价值3051648元的财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