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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诉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22行初10号原告: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萍。委托代理人:许文春。委托代理人:孙玲。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委托代理人:王贤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房屋拆迁问题已与政府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土地已被政府收回,涉案诉讼无需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土地行政处罚问题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霍邱县诚信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桂皖湘审判员  杨林章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海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