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425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严荣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严荣海,蒋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425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707、1708室。负责人:严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建波、钱春龙,江苏恒桥律师事���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前堡村。法定代表人:严荣海。被执行人:严荣海,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市。被执行人:蒋庆华,女,汉族,1973年9月24日生,住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荣海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严荣海、蒋庆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自愿申请��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许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员黄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