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叶印奎申请执行郝爱民、李佰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印奎,郝爱民,李佰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叶印奎。被执行人郝爱民。被执行人李佰树。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叶印奎申请执行郝爱民、李佰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