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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叶印奎申请执行郝爱民、李佰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印奎,郝爱民,李佰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叶印奎。被执行人郝爱民。被执行人李佰树。本院依据(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叶印奎申请执行郝爱民、李佰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