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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7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水英、肖佑龙、肖玉凤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黄宇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水英,肖佑龙,肖玉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黄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彭水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肖佑龙,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肖玉凤,女,汉族,1987年9月8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湘粤大道293号。负责人:肖志兴。被执行人:黄宇,男,1983年9月22日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水英、肖佑龙、肖玉凤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黄宇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公司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因暂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宇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山县人民法院(2015)蓝法刑初字第3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黄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宏长审 判 员  梁邦生代理审判员  贺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标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