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金柱、王百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柱,王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百方,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柱与被执行人王百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5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百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406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