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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金柱、王百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柱,王百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柱,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百方,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金柱与被执行人王百方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2151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百方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4060元未能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151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