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5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3民初5597号原告: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一层102、103、104号。法定代表人:侯洋,总经理。原告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盛盈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广华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留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