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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林汝与汤晓勇、南晓蒙、蒋琼华、广东百氏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8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百氏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汝,汤晓勇,蒋琼华,南晓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百氏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朝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招嘉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汝,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南油二区**栋***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铭,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汤晓勇,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号***房。原审被告:蒋琼华,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侨源二街*号***房。原审被告:南晓蒙,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穗和南街**号****房。上诉人广东百氏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东百氏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鉴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神舟路768号自编7栋二楼B区,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所有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0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审被告南晓蒙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丹林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