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伊书利与烟台前卫电子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书利,烟台前卫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557号原告:伊书利,女,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森,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前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鲁炳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委,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书利诉被告烟台前卫电子有限公司为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伊书利撤回对被告烟台前卫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0元,由原告伊书利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