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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俊芳、陈桂利与靳利平、张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芳,陈桂利,靳利平,张杰,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28民初118号原告:郭俊芳,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桂利,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靳利平,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张杰,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民建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喜贵,职务董事长。原告郭俊芳、原告陈桂利诉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欣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利、原告郭俊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被告建欣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俊芳、原告陈桂利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方支付拖欠劳务费16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原告在被告开发建设的镶黄旗新宝拉格镇白音小区C区西商铺工程从事刮白,六套房,每套300平米,共计1800平米,每平米8元,共计14400元。另在白音B区维修三套住宅,每户600元,共计1800。被告方至今未支付工资,拖欠劳务费16200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靳利平、被告张杰、被告建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靳利平丈夫即被告张杰的父亲张佃林(已故)于2010年8月25日为开发镶黄旗巴音小区的平改楼项目,挂靠被告建欣公司并担任该项目经理。张佃林已于2014年12月29日去世,其妻靳利平及其子张杰为法定继承人,2014年,原告陈桂利、原告郭俊芳在镶黄旗白音C区西商铺工程提供刮白劳务,六套房,每套300平米,每平米的刮白费8元,共计14400元,并由建欣公司的物业管理人高进宇出具欠条。另查明,2014年,原告陈桂林、原告郭俊芳在被告张佃林挂靠被告建欣公司开发的镶黄旗巴音B区,维修三套住宅,每套的维修费600元,共计1800元,并由建欣公司的物业管理人高进宇出具欠条。又查明,二原告主张的16200元的劳务费是原告陈桂林、原告郭俊芳及马林芳三人的劳务费,因马林芳生病由原告陈桂林、原告郭俊芳代其行使债权,已由马林芳出具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出具的欠条等在案证实,已经法庭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佃林雇佣原告陈桂利、原告郭俊芳为镶黄旗白音住宅小区工程提供劳务,并由被告建欣公司的物业管理员高进宇向原告出具欠条进行确认,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张杰、被告靳利平作为张佃林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故对原告陈桂利、原告郭俊芳诉请被告张杰、靳利平支付劳务费16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挂靠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佃林为开发镶黄旗巴音小区住宅楼,借用被告建欣公司资质,取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信用担保,故应当承担项目部民事行为的责任。被告建欣公司违法出借资质,为张佃林的违法挂靠行为提供便利,其应当对项目部的民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靳利平尚欠原告陈桂利、原告郭俊芳劳务费16200元;二、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三、对上述给付义务,被告乌兰察布市建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杰、靳利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建  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其乐木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