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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文燕与赵继昆、刘兴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燕,赵继昆,刘兴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5民初190号原告:朱文燕,男,1967年1月21日生,住石屏县。被告:赵继昆,男,1976年9月23日生,住石屏县。被告:刘兴祥,男,1976年11月21日生,住石屏县。原告朱文燕与被告赵继昆、刘兴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朱文燕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燕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文燕承担。审判员  卢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