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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尚六、潘名林、潘名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潘尚六,潘名林,潘名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法定代表人罗雄伟,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潘尚六,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名林,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名艳,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执行人潘尚六、潘名林、潘名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