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颂辉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282执1608号之一被拘留人:徐颂辉,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拘留人徐颂辉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以(2017)浙0282执160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徐颂辉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解除对徐颂辉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