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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文芬、李娜与曲会来、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芬,李娜,曲会来,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288号原告:张文芬,女,194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海,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李娜,女,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海,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曲会来,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伍,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李高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合规管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负责人:徐国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文芬、李娜与被告曲会来、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海、原告李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海、被告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会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文芬、李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诸被告给付受害人李得明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00元,给付张文芬被扶养人生活费47,926.99元,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3.以上经济损失要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曲会来和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16时10分,曲会来驾驶吉A7W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夏家店街道大房子屯至102国道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德其路交汇处左转弯,与沿德其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由李得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得明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员马术荣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做出吉公交认字〔2016〕第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会来与李得明均承担同等责任,马术荣无责任。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是吉A7W0**号车车主,该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张文芬、李娜的经济损失要求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仍有不足的由曲会来和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曲会来未作答辩。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辩称,曲会来系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应由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曲会来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肇事车辆已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按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只承担50%的民事责任,保险限额足以赔偿张文芬、李娜的经济损失,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不应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张文芬、李娜全额起诉增加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的不必要费用应由张文芬、李娜自负。张文芬、李娜应自负50%的民事责任。对张文芬、李娜的诉讼费及代理费,由于引发本案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不能顺利按合同约定赔偿造成的,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对赔偿没有任何的拖延及其他反对理赔的意见,按照诉讼双方引发的原因及败诉结果承担诉讼费用,相关的诉讼费用应该由败诉方承担,保险公司称合同没有约定承担诉讼费、代理费,但合同约定不能排除承担赔偿责任。张文芬、李娜聘请律师的费用不是本案的必要费用,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同样聘请了律师,所产生的费用与张文芬、李娜相同,双方的责任划分是平等的,已排除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是侵权者,如果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费用也按50%向张文芬、李娜追偿,最终诉讼费用各自负责,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对产生的诉讼费用不应负责。另外,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由于该起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用3200.00元,根据责任划分,要求张文芬、李娜承担50%的维修费用即16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书面答辩称,请被保险人出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单原件、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肇事车辆确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保车辆,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请求法院核实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排除免赔情形。若核实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保,因本案另一伤者马术荣已起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为马术荣预留相应赔偿份额。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用,因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于张文芬、李娜的诉讼请求,仅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作如下赔付: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德惠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计算五年,同时应提供死者户籍证明。丧葬费应按德惠市农村居民月平均收入乘以六计算,同时应提供相应尸检报告、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及火化证明;对于张文芬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提供被抚养人身份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以及张文芬与被抚养人的关系证明,以证明抚养费的必要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辩称,保险车辆需提供有效的保险单,确认保险合同关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并核对相关保险信息。保险车辆应当提供有效的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确认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和车辆行驶资格。张文芬、李娜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相关事实;提供户口、身份证件,确认张文芬、李娜诉讼主体资格、户口信息及居住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仅承保商业险,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以赔偿,剩余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向被害人赔付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并未积极主动向保险公司要求协商解决,因此并非保险公司怠于履行保险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工作、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侵权应当由雇主承担,因此在保险公司赔偿完毕之后剩余部分应由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应由曲会来承担责任。关于张文芬、李娜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提供户口、身份证件核对张文芬、李娜的户口信息,如果是农转非的,应当提供居住满一年的证明、购房合同、居住证明或租房合同及派出所登记备案;应当提供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被抚养人张文芬应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与死者李得明的关系、被抚养人户口信息,法律规定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才符合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条件,不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条件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不予赔付;年龄满六十岁的,每增加一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减少一年,年龄超过七十五岁的,应按五年计算;另外,应核实被扶养人有几个抚养人及子女,应按比例予以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请法庭酌情减少。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不是赔付项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5日16时10分,曲会来驾驶吉A7W0**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德惠市夏家店街道大房子屯至102国道水泥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与德其路交汇处左转弯,与沿德其路自南向北行驶的由李得明(张文芬之子,李娜的父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得明当场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乘员马术荣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会来承担同等责任,李得明承担同等责任,马术荣不承担责任。另查明,吉A7W0**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该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21日13时起至2017年3月21日13时止),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2日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24时止)。曲会来系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职工,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张文芬、李娜为李得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德惠市胜利街道办事处元宝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张文芬自2013年6月开始在该社区居住,李得明自2015年5月开始在该社区居住。德惠市大青咀镇朝阳沟村村民委员会证实,张文芬与其丈夫李显生(已故)共生育四名子女。再查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应赔付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伤者马术荣的损失包括:护理费3624.60元、交通费126.00元、误工费10,873.80元。本院认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曲会来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李得明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得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曲会来与李得明均承担同等责任,各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并据此作为张文芬、李娜请求损失赔偿的依据。因吉A7W0**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本次事故给张文芬、李娜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不足部分,应由曲会来的用人单位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李得明的实际居住情况,确认其死亡赔偿金为498,017.20元(24,900.86元/年×20年)。根据吉林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李得明的丧葬费为25,779.00元。根据李得明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成年近亲属(母亲张文芬)的实际年龄、居住情况及子女情况,确认张文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1,452.09元(17,972.62元/年×7年÷4)。李得明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张文芬、李娜遭受精神损害,获得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合法,但主张的数额过高,应以50,000.00元为宜。关于张文芬、李娜所的代理费损失10,000.00元,虽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应根据责任比例由张文芬、李娜及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承担。关于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3200.00元及聘请律师所发生的代理费用10,000.00元,因其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认定。另外,由于本起交通事故的另一伤者马术荣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文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3,702.41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3,702.41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丧葬费25,779.00元、死亡赔偿金31,625.82元,合计107,404.82元的50%);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3,702.41元:其中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3,702.41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0元、丧葬费25,779.00元、死亡赔偿金31,625.82元,合计107,404.82元的50%);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文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2,323.90元(包括:死亡赔偿金466,391.38元的25%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1,452.09元的50%);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16,597.85元(死亡赔偿金466,391.38元的25%);五、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赔偿张文芬、李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代理费10,000.00元的50%);六、曲会来不承担民事责任;七、驳回张文芬、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五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9.00元,减半收取计1929.50元及邮寄送达费448.00元,由张文芬、李娜负担1188.75元,由德惠市仁堂医药批发有限公司负担118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