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瑞峰与张虎生、王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峰,张虎生,王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342号原告王瑞峰,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张虎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王利霞,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瑞峰与被告张虎生、王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瑞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王瑞峰已预交175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瑞峰负担。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