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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8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雅琴与邹鸣、夏东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琴,邹鸣,夏东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8000号原告:张雅琴,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炳松,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鸣,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夏东明,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伍正龙、邵鑫,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琴诉被告邹鸣、夏东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琴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雅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雅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昱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