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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湧钢、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湧钢,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1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湧钢,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交通局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凯德国贸写字楼17层。主要负责人:赵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霞,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湧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下互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互联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0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湧钢,被上诉人天下互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霞、李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湧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通过与天下互联公司的员工张健联系开展合作,由张健为其开展项目运营及融资事宜,但张健未兑现先前承诺,存在欺诈,天下互联公司对其收取的定金40000元应当予以返还。天下互联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王湧钢陈述的部分情况不属实,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天下互联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涵盖经营系统服务等软件基础服务,其通过口头形式与王湧钢签订了网站服务合同,并依约建设网站,对网站进行维护,履行了相应的合同���务。王湧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下互联公司返还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下互联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湧钢和天下互联公司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约定由天下互联公司为其建立“能量养生”网站,王湧钢支付给了天下互联公司40000元。天下互联公司为王湧钢建立了网址为××的网站,登陆网站,主页左上方显示“能量养生”,页面底端显示“能量养生王湧钢版权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王湧钢关于天下互联公司以欺诈手段致使王湧钢造成重大误解,王湧钢支付给天下互联公司40000元,现要求天下互联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主张,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湧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王湧钢负担。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湧钢提交案外人向其发送的网页效果确认书的邮件,证明制作网页应由其就网页效果进行确认,但天下互联公司未向其进行过确认。天下互联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天下互联公司提供其为王湧钢制作的能量养生网站的截图及后台截图,证明网站在2016年12月29日仍可正常登陆打开,网站所有人也是王湧钢本人。王湧钢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天下互联公司并未提供给其后台密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湧钢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天下互联公司提供的证据与一审时其提交的证据结合,可以证明天下互联公司制作了相关网站,且网站所有权人为王湧钢,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湧钢主张其通过天下互联公司的员工与天下互联公司订立运营网站及融资的合作合同,但未能相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天下互联公司主张双方通过口头方式订立了建设网站的合同,并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王湧钢提供了网站制作、维护等服务,故可以认定天下互联公司与王湧钢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天下互联公司收取王湧钢款项40000元具有合理依据。王湧钢对天下互联公司员工对其存在欺诈的事实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王湧钢要求天下互联公司返还款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湧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王湧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