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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王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王小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846号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118号卓尔企业总部67号。法定代表人:胡国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满,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北省应城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丹,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经营场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54号2楼-B。经营者:王坚,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陈玮麟,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小星,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新首信鞋业商店、王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元由原告武汉红蜻蜓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叶桃英人民陪审员  纪世荣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