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殷某与吕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吕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2027号原告:殷某,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龙,江苏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住泰兴市。原告殷某与被告吕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后期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殷某生育一女三子,分别是女儿吕和芳、大儿子吕大桥、二儿子吕某、小儿子吕桥宫。原告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来源,××,需要护理。但吕某对原告不问不理,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吕某辩称,1、被告本身有残疾,被告的妻子属于先天残疾,是一级视力残,被告月收入是1600元左右,原告的月收入是765元;2、原告后期的治疗费用被告愿意按照比例承担;3、被告的父亲归老送终,后期的费用均由被告一人承担,其他子女无一人承担,因此要求被告承担所有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不公平的。请求法院公正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其丈夫死亡后,原告即单独生活。自2016年8月原告××后,因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产生纠纷。另,原告陈述其月收入为630元左右,除被告以外的其他子女均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没有诉讼其他子女。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幼相携、和睦共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素之一。然,原、被告之间因赡养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未免令人遗憾。原告虽然每月有固定的收入,但由于其年事已高,××期间需他人护理和照料,因此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护理费用,其收入显然不足以支付其生活和护理费用,因此,原告的子女均应当支付适当的赡养费用,支付的标准可以参照本地区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护工工资收入予以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殷某赡养费人民币250元。二、原告殷某自2017年4月1日起,如患病需住院治疗,则在合作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由被告承担25%(凭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明、医疗费发票、医药处方和住院病历结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