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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161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张溢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张溢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八仙城五号区52012B。负责人:宋建中,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溢馨,女,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南京金鹰国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张溢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溢馨未履行本院(2016)苏060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溢馨银行存款人民币14750.8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