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太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在大冶市陈贵镇承包公路工程、投资养殖场项目,在安徽省安庆市承建大桥,在江西省开矿等事由,以借为名,从多名女性手中骗取钱款共计17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从马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元。2、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编造上述理由,多次从明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40万元。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从石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5万元。4、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杨某手中骗取人民币3.7万元。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李某手中骗取人民币3500元。6、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左某手中骗取人民币2.8万元。7、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从雷某手中骗取人民币9万元。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借条、欠条、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李带娇、王忠瑜、付细梅、明九英、薛奎忠、柯向阳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明某、石某、杨某、李某、雷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辩称,明某实际借款只有110万,其余30万是利息。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虚构其在大冶市陈贵镇承包公路工程、投资养殖场项目,在安徽省安庆市承建大桥,在江西省开矿等事由,以借为名,从多名女性手中骗取钱款共计171.3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开始,被告人陈某从马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000元。2、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编造上述理由,多次从明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40万元。3、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从石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5万元。4、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杨某手中骗取人民币3.7万元。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李某手中骗取人民币3500元。6、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陈某从左某手中骗取人民币2.8万元。7、2016年间,被告人陈某从雷某手中骗取人民币9万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陈某系被抓获。2.户籍证明,证实陈某的基本身份情况。3.(1)借条,证实陈某从李某手中借走现金1.5万元。(2)借条,证实陈某从雷某手中借走现金9万元。(3)借条,证实陈某从杨某手中借走现金3.7万元。(4)欠条,证实陈某欠到明某现金140万元。(5)欠条,证实陈某欠到石某现金15万元。4.大冶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9月15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5.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证明,证实陈某在大冶无住房登记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08年和妹妹陈玉梅一起在村里开了个养鸡场,投资了60多万元,开养鸡场时,陈某还在坐牢。陈某没有固定的住处,只知道赌博,目前还欠他3万多元。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份左右,明某叫她去老夜市吃饭,到后,一起吃饭的三个男人介绍陈某是做生意的,陈某说他在安徽承包一个修桥的工程,还说他在大冶陈贵镇有一个养鸡场,投资了80万元。陈某说如果有兴趣,大家可以投资,赚点小钱。过了几天,明某开口找其借钱,说陈某在安徽承包了修桥的工程,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找她借钱,要其借3万元钱给她,她到银行取了3万元给明某,明某打了一张借条,2014年明某还了2万元,2016年4月还了1万元。事后听说明某被骗,就到公安机关把借钱的事说清楚。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明某跟其妻子明丽敏说,大冶有一个叫陈某的老板在安徽安庆承包了修桥的工程,说是需要资金周围,给2分的利息,另外如果赚到钱,陈某承诺在黄石买一套房子给明某作为好处费。他们商量后同意并分了十几次将54.5万元交给明某,明某给他打了一张总条子。2014年找明某还钱,明某说,陈某在安徽的工程没有结账。之后,就一直催讨,陈某以工程没有验收、工程款没有结清等理由推脱,他经常打电话找陈某要钱,手机里还有陈某讨钱的信息,陈某发了一条招商银行到账通知的短信,里面显示到账315395,陈某说这笔钱到账后就汇给他,这些短信都在其手机里保存着。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她与陈某于2010年4月12日办理了离婚。陈某从事什么工作不清楚。离婚时家里没有存款,只有东岳办事处东风路购买了一栋房子,房子现在由她居住。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底,通过QQ认识陈某,之后陈某找她借了13000元,一个月后还给她15000元。6.证人明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3、4月份,明某说在安徽安庆做修桥工程,向她借了10万元,这笔钱到现在都没还。7.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大冶陈贵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工作,同时也是黄咸高速建设协调指挥部工作人员,黄咸高速及其附属工程均由中铁十七局和湖北路桥公司承建,不对外承包,附属工程也只对所在地的村委会签订合同不对外承包,村级公路建设也均由本村人承包施工。不认识陈某,在对工程进行管理过程中,也没有听说过这个人。8.证人柯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高速公路经过他们村,是中铁十七局修建的,他们村没有参与,陈某是其村的村民,不可能承包到高速的工程。陈某哥哥陈某2010年经营了自己的养鸡场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明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她通过同事宋晓某认识了陈某,2012年至2015年期间,陈某以在安徽省安庆市承包大桥工程资金不足的名义,多次在她手里骗了150万元。以及证实支付陈某55万现金及85万银行转账的时间、地点、数额,以及借给陈某140万的现金来源。2.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她在QQ群里认识了陈某,个把月后也就是2012年11月份,陈某说他在陈贵修高速的工地,资金周转不好,缺钱,向她借2万元钱,她就答应了,到银行取了2万元给他,没有过多久,陈某又打电话给她,说工地没钱买材料、工地里出事故打伤了人,要钱,向她借2万元,她就给陈某交通银行卡里转了2万元,没有过多久,陈某又以工地要钱为由找他借了2万元钱,群里有网名叫“无语”的男人,问她是不是借钱给陈某了,并说陈某好象没有工程在做。她就逼陈某还钱,陈某被逼得没办法,在一个小时内退给她1.8万元。之后又还了部分,到现在还欠其1.8万元。借钱给陈某时没有叫他打借条,陈某带她去看过陈贵的工地,并说养殖场是他投钱经营的。3.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实她是2015年5月通过手机的陌陌群认识陈某的,陈某说在大冶陈贵镇搞工程要送礼,向她借钱,第一次借给他3000元,第二次借给他5000元,另外的1万多,是分几次给他的,有一次借钱时,陈某说他父亲死了,因可怜他,才给卡他去取的钱。共借给陈现金2万多,信用卡透支2.1万元,200多克黄金和2枚钻石戒指价值8.5万元,陈某没有打借条。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她通过QQ群认识了陈某,慢慢熟悉后,陈某说他在江西开矿,需要资金周转,给2分利息,问其能否借2万元钱给他,她就到银行取了2万元现金给陈某,后又分几次借给他2.2万元。2014年正月12日,她让陈某还钱,陈还了1.3万元钱。后来陈又找她借了一次2000元,一次1000元,一次5000元,共欠她3.7万元。陈某说他在花湖滨都丽园6栋602、黄石华新二村南岳社区、黄石华森公馆均有一套房,借的钱不会还不起。5.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去年4、5月份,通过QQ群认识陈某,陈某说在大冶做小工程、在江西有个矿厂、在大冶、黄石花湖都有房产,另外还有几台车子。去年12月份,陈以工人要发工资为由,从她这里借走15000元,目前还差3500元。6.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通过网上QQ群认识陈某,陈多次以陈贵老家工地需要钱周转、江西矿山要钱周转为由,从其手中拿走现金18万,其中2014年打了一张15万的欠条给我,另外把她建设银行信用卡透支2.4万,从其手上拿走两个金戒指、两条金项链、一个金坠子、一块5万多的手表。陈某驾驶的蓝色雪佛兰轿车(车牌号鄂B1N9**)是她的,2015年9月份收回。陈某说他在黄石滨都丽园有一套房子,黄石华新二村、大冶东风路各有一套房子。看到他有房产,就借钱给他了。7.被害人雷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月份通过手机陌陌认识陈某,之后加微信聊了个把月。2016年2月中旬与陈某见面,他说他在大冶陈贵做工程,还投资了养鸡场,在江西有个矿,他在花湖、八卦嘴、华新二村各有一套房子。见面后过了几天,陈某找她借钱,说陈贵的工地要给领导送礼,借走5000元(现金支付);两三天后以工地要买材料借走1000元(转入刘劲松农行卡);2016年5月20日,以要去江西的矿山为由借走2000元(转入刘劲松农行卡);2016年3月23日,陈某说他父亲中风,将她信用卡拿去套现1.5万;2016年4月23日,说他爸爸去世,借走1万现金,之后又以给他爸爸办后事借走1万;2016年5月30日,借走3万,刷的信用卡,他还零碎在我身上拿了一些钱。之后他给我打了一张9万的借条。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通过QQ群认识了明某,后来慢慢熟悉了,感情就深了,2013年的时候,以修车的名义找明某开口借4万元,第二天她就给我了,之后以到上海去找她借8000元钱,当天下午就给他了,前后分几十次找明某借钱,最大一笔16万元,有一笔7万,加上转账的钱,在明某手里借了110多万元,找明某借钱是说借钱周转,给她一分五的利息。2015年加上利息是140万元,打了一张总条子给明某。借的钱98万元以3分息借给黄冈蕲春县的张明中了。由于张明中没有钱还,也就没有钱还给明某。(2)以在大冶陈贵镇修路的名义在马某手借了2万,一共在她手借了5万,目前还欠她5000元钱。当时开车带马某去陈贵镇看了高速的附属工程。(3)因差别人钱,从左某手中借走现金7000元左右,拿走一条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共80克左右,并将金饰品以15800元卖给他人,然后还给郭细强16000元,将左某的信用卡拿至黄石建华五金批发部套现21000元,然后将卡给卫艳某让她帮其还款。(4)2013年通过QQ认识杨某,之后分多次找她借款3.7万(5)通过QQ群认识李某,之后找她借了1.5万说是用于周转,目前下欠她3500。(6)2016年1月份,通过手机陌陌认识雷某,然后分3、4次从她手中借款9万用于周转,还了8000元,打了一张9万的欠条。(7)石某是其女朋友,2012年开始谈恋爱,之后同居。她的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个金坠子他拿到黄石卖了3000多块,石某的手表在他手上,将石某建设银行的信用卡拿去透支了1万余元,用于给车子买保险、交违章的罚款及一起生活开支支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陈某骗取明某140万元的犯罪事实,有欠条、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虽对部分诈骗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提出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二O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周佐根人民陪审员 何秀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