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图承包经营户与柯化东、周秀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图承包经营户,柯化东,周秀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朱图承包经营户户代表人:朱图,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朱邦兴,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化东,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周秀云,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黄湾镇位巷村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图承包经营户诉被告柯化东、周秀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图承包经营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图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朱图承包经营户承担。审 判 长 李朝刚审 判 员 程仁山人民陪审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